高空抛物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一个不起眼的物品从高处坠落,可能瞬间夺走一条生命,摧毁一个家庭。
近日,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,被告人因一时冲动将五箱红酒从10楼抛下,最终被判处刑罚。

案情回顾
2026年农历正月初八,正值新春佳节,竹溪县城关镇某小区内突然传来接连不断的巨大破碎声。
五箱红酒从高空接连坠落,砸在楼下人行道上,玻璃碴与酒液四处飞溅,满地狼藉。楼下商户和过往居民惊恐躲避,现场一片混乱。
经查,居住在10楼的徐某某,因不满子女未在春节期间探望自己,心生怨气,将家中的五箱红酒搬至窗台,一箱一箱从窗户抛下。整个过程持续了十余分钟,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。
法院审理
2026年4月3日,竹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徐某某供述,其明知楼下人行道是小区居民日常通行、休闲的必经之路,却因一时气愤实施抛物行为,未考虑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。直至被依法追诉,徐某某才意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,对自己的冲动之举懊悔不已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不计后果,实施高空抛物发泄情绪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,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法官说法
高空抛物,看似“随手一抛”,实则危害巨大。它不仅悬在每个人头顶,也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突出的安全隐患之一。轻则造成财产损失,重则危及他人生命。抛物者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,还将面临刑事追责。无论出于泄愤、图方便还是侥幸心理,一时冲动,往往得不偿失。唯有树立公共安全意识,拒绝高空抛物,才能共同守护“头顶上的安全”,让小区真正成为安定、祥和的家园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: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、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编辑:李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