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楚风讯(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)老人离世前,先后订立公证遗嘱、公证遗赠扶养协议,两份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,对遗产分配的约定却截然相反。老人名下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?近日,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,明确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,依法妥善化解了亲属间的遗产纷争。
同一套房出现两份公证文书
1997年,郧阳区居民张爷爷与妻子黄奶奶共同购置一套商品房。此后,黄奶奶、二人之子张先生(小丽父亲)先后病逝。2007年12月,张爷爷独自前往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,明确本人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,由孙女小丽继承。
家人相继离世后,张爷爷的家庭与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。2008年4月,张爷爷与李奶奶登记再婚,李奶奶之子赵先生随二人共同生活。2009年,张爷爷遭遇重大交通事故,身体受损、生活自理能力下降,晚年生活陷入困境。
为妥善安置晚年生活,2010年5月,张爷爷与赵先生夫妇签订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并依法办理公证。协议明确:由赵先生夫妇全权承担张爷爷生前衣食住行、医疗救治及身故安葬等全部生养死葬义务;张爷爷身故后,其本人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,以及依法继承妻子黄奶奶的房产份额,全部归赵先生夫妇所有。
至此,老人名下遗产出现了两份公证法律文书:2007年的公证遗嘱将房产相关份额留给孙女小丽,而2010年的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则将全部房产权益处置给继子赵先生夫妇,两份文书内容完全相悖。
房产归谁引发纠纷
协议签订后,赵先生夫妇始终恪守约定,多年来悉心照料张爷爷日常起居,全额承担其医疗、生活开支,在老人离世后妥善办理丧葬事宜,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。
张爷爷去世后,赵先生夫妇准备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却遭到孙女小丽的异议。小丽认为,爷爷早已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自己继承,同时主张老人车祸后神志不清,后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存在瑕疵,拒不配合房屋过户。双方协商未果,赵先生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庭审过程中,双方各执一词、争议焦点明确。小丽坚持按照在先订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产份额,不认可后续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。赵先生夫妇则当庭提交公证文书、日常照料记录、医疗缴费票据、丧葬办理凭证等完整证据链,证实协议系张爷爷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且己方已全面履行扶养义务。
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是张爷爷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订立,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,形式完备、内容合法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于有效法律文书。经查,赵先生夫妇多年持续照料老人、承担全部生活与医疗支出、妥善办理丧葬事宜,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。
法院认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相关规定,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,同时又立有遗嘱的,继承开始后,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,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;如果有抵触,按协议处理,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。
结合涉案房屋产权来源、亲属代位继承等法律关系,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小丽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对应的代位继承份额,由赵先生夫妇向其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。目前,小丽、相关亲属已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,双方均未上诉,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。
法官说法:三阶效力协议为先
承办法官介绍,我国法定遗产继承效力有着清晰层级排序: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,有效遗嘱次之,法定继承效力最低。
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、组织订立的双向约定,属于双务有偿合同。扶养人需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,方可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,协议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。而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,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取遗产无需支付对应对价。
据此,当被继承人生前同时持有有效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时,内容互不冲突的部分可分别履行;一旦内容相悖,必须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,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自动失效。
针对本案典型纠纷,法官提醒广大市民:对于扶养人而言,想要合法取得遗赠财产,必须全面、切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,同时注重留存日常照料、医疗支出、丧葬办理等全过程凭证,留存完整证据,才能有效规避后续纠纷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对于老年群体而言,人生不同阶段可根据自身境遇变更遗产处置方式,后订立的合法文书,可依法变更、撤销此前订立的遗嘱。法律优先尊重被继承人晚年的真实意愿,而遗赠扶养协议兼具养老保障与遗产处置双重属性,法律效力优先级更高。
简言之,多份遗产处置文书发生冲突时,法律以老人晚年真实意愿为准、以实际扶养履约事实为依据。切实履行赡养义务、妥善留存相关证据,是化解遗产继承纠纷、维护家庭和睦的关键。
编辑:董满